設計公司或廠商故意違反合約規定,該怎麼辦?

竟然遇到不肖設計公司! 明明合約白紙黑字都說的一清二楚,還故意違約,且恣意並擅自變更及追加工程費用,該怎麼處理才好?

法律評析

關於變更、追加工程部分,常見的契約條款內容如:

1.「甲方認為本工程有變更之必要時,甲方應正式通知乙方辦理,其因工程變更而有數量增減時,其工程費用之計算以估價單內所列單價為準。」

2. 「若有新增追加項目,應由雙方共同議定合理之單價、增加之工期,經雙方議定後以書面附入本合約內作為附件。」

3.「若工程變更原設計致廢棄乙方業已完成之工程或已購買之材料時,甲方應參照合約所訂之單價及工資補償乙方。」。

不過,即便有這樣的約定,實務上仍常見業者恣意變更、追加施工,事後再向屋主請款,導致糾紛發生。不肖業者之所以可以如此肆無忌憚,重點就出在上述契約條款沒有嚴格要求「變更、追加應有的標準程序:必須先向屋主報價、由屋主書面簽字同意,才能施工」。

因此,我們認為上述條款仍有再修正之必要,建議可修正為:

1.「本合約各期工程進行中,如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變更,均應由乙方填具本合約附件之追加或變更工程項目估價單(其內容應包括明確估價),並交付甲方親自簽章確認後,乙方始得進行施作。」

2.「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未經甲方親自簽章確認,而擅自、逕行為本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即原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所列項目之變更施作,或擅自、逕行為本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即原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所列項目以外之追加施作,該變更、追加施作均不計價,且乙方同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請款。」

 

資料來源:奇摩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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