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張姓少女為十七歲少女,年滿十六歲,陳姓男子與其合意性交,且沒有以性為對價關係,自不構成刑法第227條,以及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所以陳姓男子並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
新竹縣某企業張姓負責人17歲的女兒,愛上大她10歲的陳姓玻璃工網友,陳某多次遠從屏東北上竹市與張女開房間約會,張女日前發現懷孕,偷逛孕婦網站,被老爸逮個正著,才知女兒已珠胎暗結,氣得控告陳某妨害性自主,全案函送檢方偵辦。據了解,經濟情況不錯的張父,原本想好好栽培女兒讀書出國深造,得知女兒居然懷了工人的種,氣得大罵女兒笨,堅持對陳某告到底,警方只得將全案函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依據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該案張姓少女為十七歲少女,年滿十六歲,陳姓男子與其合意性交,且沒有以性為對價關係,自不構成刑法第227條,以及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所以陳姓男子並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
張榮發遺囑有效成立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