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因此,當借名登記之原因關係消滅後,出名登記人則應將財產返還予借名登記人。
溫先生因創業投資失利,積欠銀行債務一時無法償還,然因生活所需欲購置車輛使用,溫先生怕以自己的名義購車,車輛必遭銀行查封拍賣,遂而跟交往多年的女朋友協商先借名登記在她的名下,待溫先生償還銀行債務完畢後,多次求張小姐偕同將車輛回覆登記於自己名下時,卻遭對方置之不理,溫先生無計可施下,便來所請本所律師提起返還移轉登記之訴。
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原告溫先生與被告張小姐在購買車輛時為交往多年之男女朋友,張小姐自己名下本來就有一車,何以又多購買一台車輛非自己使用?又該台車輛契約資料、車主聯都由溫先生保存,且汽車貸款、每年牌照稅、燃料稅都是由溫先生繳納,今張小姐因雙方分手,惡意違反當初借名登記之約定,將車輛據為己有,實已觸犯刑法背信罪,原告念於舊情而不願向被告提起刑事告訴,僅希望被告遵守當初之協議,將該車返還移轉登記予原告。
該車是與原告交往時,他所贈與給我的,若是借名登記,溫先生應會找自己的家人或親戚,而非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原告不能因為分手後就想要把當初送給我的車子拿回去。
被告雖抗辯該車為原告於交往期間所贈與,卻無法於抗辯事實提出確實證明之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並非真正,且該車一直以來都是原告在使用、保管,衡諸一般經驗法則一般借名登記人,為防止被借名登記人會私自處分該財產,故雖會將財產登記在被借名登記下之名下,但仍會執有權狀等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之權益,因此原告既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輛返還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不動產物權-感情糾紛被訴請履行和解契約勝訴,被告無庸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