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老翁開水餃店,10年前用友人當人頭娶回19 歲的越南妹小蓉,白天在水餃店工作,晚上陪鄭翁上床,小蓉忍受5年後,怒告性侵,最高法院昨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認定小蓉自始知道是鄭翁娶回來的妾,除第一次3P性交是利用權勢性交罪,判鄭翁4月徒刑確定外,其餘115次性交全判無罪。
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鄭翁,認定他性侵116次,一審判鄭翁4年2月,高院改判3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時鄭翁改口稱小蓉是他的小妾,並主張跟妾上床不構成性侵,鄭翁說,之前不敢講真話是怕假結婚曝光。更一審參考小蓉假老公和仲介男子供詞,採信鄭翁說詞,認為小蓉婚前在越南,就已知真正結婚對象是鄭翁,兩人還同遊、同住和買首飾,因此鄭翁只在小蓉來台當天,犯下「利用權勢性交罪」一次,但沒硬上小蓉,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其餘115次是鄭翁與小蓉合意,不構成犯罪。
本案的爭執點主要有二,首先是鄭先生究竟是涉犯強制性交罪還是利用權勢性交罪,以及高等法院更一審改變判決的主要原因為何?以下我們依序討論,首先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是指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監督與服從之關係」,行為人進而利用這樣的關係及監督之權勢,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實施姦淫,使得被害人處於權勢之下,雖非全然無法抗拒,但不得不服從,則構成本罪。而這條犯罪與國人較為耳熟之強制性交罪(221條)的最大差異有二:
第一,強制性交罪的手段強制性較強烈,強制性交罪之手段壓制力較強而使被害人無法抗拒,例如單純的物理力壓制、以語言恐嚇脅迫等;
第二,強制性交罪不需要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存在「監督與服從關係」,或又可理解為從屬支配或優勢弱勢之關係,但利用權勢性交罪則必須以此為要件,進而使得被害人陷於精神壓力下不得不順從,其性決定意願仍存有權衡空間,而非如強制性交罪一般全然被壓制。
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審理後變更前審判決主要有幾個原因,其一,被告鄭先生在審判過程中改口坦承是為了隱瞞利用人頭假結婚娶小妾,實際上當時前往越南迎娶的也是鄭先生本人,因此小蓉對於嫁給鄭先生而非人頭一事相當清楚。其二,小蓉控告鄭先生對她強制性交,除了其自身的證詞之外並沒有其他證據,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一開始小蓉的身分證件被鄭先生取走,但並無特別防範小蓉將其取走,而且除小蓉第一次與鄭先生發生性行為,是因甫到台灣、語言不通且證件被取走,鄭先生進而利用此一優勢的監督關係迫使小蓉勉為同意與其性交,但手段上並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使小蓉之自主決定全然被壓制強制力。而在此之後,兩人同居期間各次性行為,則都欠缺證據可以支持小蓉所控告鄭先生的強制性交犯行,從而改判鄭先生僅第一次係違反小蓉意願而涉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全案仍可上訴。
打字立「自書遺囑」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