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1995年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並提升居住品質,而在規範住戶的權利義務上有「區分所有人會議」作為制定住戶規約的機構,但區分所有人會議雖可制定住戶規約,然仍不能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林姓男子購買了1個停車位,由於其自家轎車為小型車,而該停車位較大能夠停放2輛汽車,因此在1個停車位內停放了2輛汽車,沒想到遭到大樓管委會告發,由台中市政府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3000元罰緩,林某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到現場履勘,發現該停車位停放2輛車並不會影響他人通行,因此判他勝訴。
我國在1995年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並提升居住品質,而在規範住戶的權利義務上有「區分所有人會議」作為制定住戶規約的機構,但區分所有人會議雖可制定住戶規約,然仍不能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第1項第1款規定住戶在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林某1個停車位停放2輛車並未因此影響其他住戶安寧或安全,其若不服市府處以3000元罰緩,自得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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