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屁孩校門口惡作劇嚇路人!挨告!國中就有「前科」!?那是「筆錄」啦!一名婦人行經屏榮高中後門,一輛機車自後而過,前座少年突然大叫一聲,讓婦人受到驚嚇,險些人車跌倒
惡作劇嚇路人大叫「哈!」小心吃上違反社維法官司,不只被法官裁定罰錢、申誡,還會留下前科紀錄!一名婦人前天騎單車行經屏榮高中後門,一輛機車自後擦身而過,前座少年惡作劇突然大叫一聲,讓婦人受到驚嚇,險些人車跌倒,國中生若無其事揚長而去,留下婦人在現場大罵「死囝仔」,路人見狀追上少年訓斥一番,並沒有扭送派出所。
同一地點,去年5月也發生相同事件,不過這位少年就沒那麼幸運。17歲的李姓少年騎機車搭載王姓同學,經過屏榮高中後門時,突然對身旁的路人大叫「哈!」一聲,驚嚇多名學生與女子,被害人記下車號報警,少年奔逃500多公尺後被逮,被害人堅持提告。李姓少年供稱,被後座同學捏了腰一下,因太敏感叫了一聲「哈」,警方調查當時是下課時間,路旁很多學生行走,受驚嚇的被害人與學生不只一人,指證歷歷,認為少年是蓄意嚇人。警方原欲以恐嚇罪嫌移送,檢方提示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直接函送屏東地院審理。
法官認為,少年玩笑開過頭了,突如其來的「哈」叫聲,確實嚇壞路人,但審酌被移送者的年齡、手段等,應屬偶發初犯,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裁定准予減輕罰責,處以新台幣250元罰鍰,惟因罰鍰金額未滿新台幣300元,改依同法第30條第3款,處以申誡。少年出入法院幾經折騰,還留下不良前科紀錄。
該名騎士在街上忽然大聲發出「哈」的怪聲,嚇到路人,有人被嚇得人仰車翻。該名騎士只是單純喊叫,並沒有要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意圖,雖然造成公眾的驚嚇,甚至差點造成人仰車翻的危害,但若真的造成危害也須審視喊叫行為與跌倒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但或許在更早的「行為」部份,就可以認定「喊叫」不是刑法上的行為,而否決掉,在客觀歸責部分,行為人沒有製造不法的風險。所以「喊叫」的部份不構成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該案應該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如果最後送到法院,法院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因為對方是國中生,為無責任能力人與限制責任能力人之間(13~15歲),所以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一送到少年法庭。該案因為違法情節輕微,法院裁定准予減輕罰責,處以新台幣250元罰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0條第3款:「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台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罰,不是刑事案件,所以不會遺留刑事前科紀錄,而新聞報導所說的「前科」應該是指警方筆錄所作的紀錄,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紀錄,與是否「犯罪」無關,並不會影響到良民證的申請。
未達2/3門檻,應做不違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