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立「自書遺囑」判無效

黃男七年前以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載明身後財產不分給兩個女兒,但黃男前年過世後,兩女兒質疑遺囑真偽及效力,高院認定遺囑雖是真的,但自書遺囑依法須用筆書寫才算數,電腦打字不符法定要件,日前判黃男遺囑無效。全案可上訴。

法律評析

我國民法雖採遺囑自由原則,但對

  • 遺囑之方式,則採法定原則,為嚴格之要式行為。其立法目的在確保遺囑書的存在及真實性,節省費用、減少爭議,以維持家庭的平和。有關遺囑的方式,現行法規定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正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遺囑方式中除了自書遺囑外,其他四種遺囑,均須有
  • 見證人,以證明遺囑是出自遺囑人的真意。

    自書遺囑規定於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數字,另行簽名。」法律明訂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意思是要立遺囑人「親筆寫下」遺囑並簽名才有效,不可以用打字或影印。遺囑中若有一部分因非「自書」而無效,則其他部分也同時被解釋為無效。簡寫字或草寫字,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即為有效遺囑。自書遺囑要詳細註明年、月、日,並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或無註明日期,否則視為

  • 無效。因為遺囑成立的日期,關係著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之問題,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用中曆、西曆皆可。有好幾處註明日期者,以最後日期的完成日,作為本遺囑成立的日期要件。若是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才算有效,亦是防範他人竄改。遺囑有數頁以上時,不需要蓋騎縫章或其他記號。

    現代電腦普及,政府正研擬修法,將電腦打字、錄影等方式列為有效遺囑,但自書遺囑仍需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才有效力。

     

    ◎法定遺囑種類及要件

    1. 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修改處須另行簽名。

    2. 公證遺囑:須2名以上見證人,口述後由公證人筆記遺囑。

    3. 密封遺囑:須2名以上見證人及1名公證人,並在遺囑密封縫簽名。

    4. 代筆遺囑: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口述後由1人筆記遺囑。

    5. 口授遺囑:無法用上列4種方式時,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口述後由其中1人筆記,須全程錄音。

     

    註:除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5種遺囑在場者均須簽名及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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