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七年前以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載明身後財產不分給兩個女兒,但黃男前年過世後,兩女兒質疑遺囑真偽及效力,高院認定遺囑雖是真的,但自書遺囑依法須用筆書寫才算數,電腦打字不符法定要件,日前判黃男遺囑無效。全案可上訴。
我國民法雖採遺囑自由原則,但對
自書遺囑規定於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數字,另行簽名。」法律明訂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意思是要立遺囑人「親筆寫下」遺囑並簽名才有效,不可以用打字或影印。遺囑中若有一部分因非「自書」而無效,則其他部分也同時被解釋為無效。簡寫字或草寫字,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即為有效遺囑。自書遺囑要詳細註明年、月、日,並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或無註明日期,否則視為
現代電腦普及,政府正研擬修法,將電腦打字、錄影等方式列為有效遺囑,但自書遺囑仍需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才有效力。
◎法定遺囑種類及要件
1. 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修改處須另行簽名。
2. 公證遺囑:須2名以上見證人,口述後由公證人筆記遺囑。
3. 密封遺囑:須2名以上見證人及1名公證人,並在遺囑密封縫簽名。
4. 代筆遺囑: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口述後由1人筆記遺囑。
5. 口授遺囑:無法用上列4種方式時,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口述後由其中1人筆記,須全程錄音。
註:除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5種遺囑在場者均須簽名及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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