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預立遺囑的概念已越來越普遍,但很多時候都會因為遺囑未遵照法定要件作成,而歸於無效,或是違反特留分的規定,而造成繼承人日後爭議不斷。本篇就我國現今常見預立遺囑的方式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簡單介紹如下。
我國民法是是允許被繼承人基於自由意思處分其遺產,但須以遺囑的方式為之,且無論採取哪一種遺囑,都必須嚴格遵照遺囑之作成方式才能發生遺囑效力,一旦有瑕疵,即便遺囑內容符合被繼承人之真意,繼承人仍可提起遺囑無效之訴,而回到未立遺囑的狀態來分配遺產。
實務上最常碰到的即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以及代筆遺囑這三種,不管哪一種遺囑方式,都必須先注意到特留分的問題,以及法定作成之要件,例如自書遺囑民法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而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作法比較相似,前者是由公證人筆記遺囑內容,後者代筆遺囑則常由律師代為書寫並審酌是否有違反特留分之法律強行規定,再經由見證人為證簽名。而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繼承人之比例額。此規定在民法第1223條,倘若遺囑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雖不至於歸於無效,但受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得於時效內行使扣減權。
為了避免遺囑有瑕疵而無效的情況,建議民眾可先向專業律師詢問,或請公證人及律師為遺囑見證,皆可確保遺囑之效力,防堵繼承人日後紛爭破壞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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