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婦故意在網路上冒充劉女謊稱援助交際,陳婦的行為使別人誤會劉女真的在從事援交,損害了劉的名譽,觸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冒用劉女名義在網路上發布資訊,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
高雄一名陳姓婦人不滿丈夫與公司劉姓女會計外遇,遂以小三真實姓名在網路留援交訊息。之後小三常接到買春客電話騷擾,怒告元配妨害名譽。婦人辯稱罹患憂鬱症,一時情緒失控誤觸法網,仍被送辦。
陳婦故意在網路上留下劉女的姓名和電話,冒充劉女謊稱援助交際,陳婦的行為會使別人誤會劉女真的在從事援交,已經損害了劉的名譽,故陳婦已觸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且因為陳婦是以文字在網路散布,故應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處罰之:「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再來,陳婦冒用劉女名義在網路上發布援交的資訊,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說陳婦實際上並沒有製作文書或偽造簽名,但因為現代電腦普及、網路發達,民眾往往會在電腦或網路上留下姓名、綽號,甚至是符號,以代表本人的意思,所以法律也視它們為文書,依據刑法第220條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通姦除罪化]:目前我國刑法已不處罰通姦罪,但原配仍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配偶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切勿透過違法手段來報復他人,反而吃上官司,應先尋找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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