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打人的男子,聲稱是少女罵他,因此憤而打該名少女。然而這縱使屬實,少女觸犯公然侮辱罪,所侵害的是名譽法益;而歹徒著手毆打少女觸犯傷害罪,所侵害的是身體法益,兩者保護法益不相當,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台北捷運地下街日前發生少女被歹徒無故追打成傷的案件,今天終於宣告破案了。歹徒是一個30歲無業的男子,他說是因為這名少女罵他,他才出手打人。不過少女說,他並不認識這個歹徒。警方今天也公佈了監視器畫面,男子追著少女打,出手毫不留情,相當兇殘。到底什麼深仇大恨,讓歹徒得下如此重手?警方說,歹徒今年30歲,沒有工作,有強制猥褻的前科。捷運人來人往,就隨機鎖定年輕女性下手,事發後就擔心又有女子無端受害,員警天天埋伏在捷運站,總算將歹徒繩之以法。
(一)這名在地下道看到少女隨機打人的男子,聲稱是少女罵他,因此憤而打該名少女。然而這縱使屬實,少女若涉嫌用粗鄙話語罵該名歹徒,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侵害的是名譽法益;而歹徒著手毆打少女,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所侵害的是身體法益,兩者保護法益不相當,為維護此名譽法益而著手毆打他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顯然過當,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但得依據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的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然而,據少女說詞,他們是從高雄來的,暑假放假來台北找姐姐玩,根本不認識該名歹徒。所以該案事實若為此,該名歹徒自屬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警方也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者,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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