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媽寶」構不構成妨害名譽?

兩鄰居交惡,怒罵婦人的郭姓兒子「媽寶、媽媽寶、靠媽媽的寶」,郭男認為此語已有損其名譽,檢方亦認定此為罵人的話,而以公然侮辱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卻以媽寶是否有貶意,社會尚未有共識,且「媽寶與孝順僅一線之隔」,被說成媽寶尚不足以貶損名譽、人格和社會評價,判陳婦無罪。

法律評析

刑法所規範妨害名譽等節,算是執業律師時常碰到的問題及案件,常有來電諮詢的民眾會詢問,像是對方所罵他某些話是否會構成

  • 公然侮辱,或是公司裡的同事污衊他的行事風格及能力等等是否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就像是本篇新聞中的「媽寶」究竟算不算是辱罵性言論?我們以下先針對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作分析,到底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構成公然侮辱,而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之間的差異在哪裡?

  • 公然侮辱罪vs.誹謗罪

    二者區別在於公然侮辱是行為人對他人進行評價時,以侮辱性字眼或行為表達,有損他人名譽;誹謗罪是指行為人在傳遞事實時,內容有所不實、虛構或僅涉及個人私德未涉及公共利益
    另外在涉犯「公然侮辱」罪,犯罪行為人須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侮辱、謾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使他人名譽受損,所謂「公開狀態」例如大馬路上、社區布告欄、BBS、網路部落格、臉書甚至是Line的群組等,如同本案中的婦人,在大馬路上辱罵郭男「媽寶」,先不論媽寶是否屬於悔辱性字眼,但其場所已構成一公開狀態。至於侮辱的方式不論是暴力或非暴力都屬之,例如公開用打耳光、把人家假髮拔掉、拿鞋子丟人等的手法羞辱人,或是公開以口頭或書面罵別人三字經、白吃、垃圾等貶抑別人名譽都是公然侮辱。

  • 誹謗罪」是指犯罪行為人意圖以言詞散布於眾或散布文字、圖畫,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所謂「指摘或傳述」的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行動或文字、圖畫,而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開狀態為必要,即使是私下傳述也在誹謗罪處罰之列。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另一個區別在於誹謗罪有免責事由,公然侮辱則否,免責事由分別為:1.對於所指摘、陳述的事實未涉及他人私生活,且能夠證明該事實為真實,或提供的證據能使人相信該事實為真實;2.基於自衛、公務員職務報告、可受公評之事或對於中央、地方會議或法院之記載,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者。

    最後回歸本案來看,「媽寶」二字目前在一般人理解上,通常有悔辱性、貶低他人之意,指凡事聽從媽媽意見,宛如「未斷奶」之成年人,無自信、無主見、無責任感,動輒拿母親當擋箭牌,最早形容戀母情結,後來衍生成罵人話語,因此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鄰人,而非誹謗罪,然法官認為媽寶二字會因各地文化差異而具有不同之意涵,以我國傳統社會價值觀而言,「媽寶」與「孝順」實僅有一線之隔,成年人聽從父母建議、接受父母資助生活費用、與父母共同生活並互相扶持實屬常見。採這樣的見解是否有問題?其實字面上的意思當然會因人而異,或許本案在別的法官手上,就會認定有貶抑、侮辱之意,而判有罪。因此本案經檢察官上訴後,成罪之可能性也非常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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