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已婚彭姓男子前年以彩色列印變造身分證,配偶變空白,並改生日讓自己年輕10歲,藉此追到一名黃姓女網友讓她懷孕還訂婚,後因彭男拖延婚期,黃女起疑查出他竟已婚,怒告詐術性交、詐術結婚及詐欺取財罪,但台中地檢署認定3罪都不成立,昨僅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彭男。
詐術性交罪是指犯人施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觀念,誤信其為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而與之性交,此項犯罪以被害婦女已經結婚為前提。如被害人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其發生性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詐術結婚罪是指以詐欺手段使被害人受騙陷於錯誤與犯人締結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雖然理論上只要經詐術而締結婚姻,所形成的損害就可以確定,但本罪仍以無效或得撤銷的判決確定為客觀處罰條件,且詐術締婚與無效或撤銷之確定裁判間也要有因果關係。
詐欺取財罪在所有犯罪類型當中,是一般人較常談論到的。刑法上所謂「詐欺」,就是傳遞和事實不符合的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影響相對人對事實之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認知,並進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由於詐欺罪所保護的是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所以要成立詐欺罪最主要的就是要有關財產上的損失。
就本案例來看,兩人因有情感而發生性關係,彭男不構成詐術性交罪,而結婚現為登記制,兩人雖宴客訂婚但沒登記結婚,未有締結婚姻的前提下,詐術結婚也不成立,至於黃女主張被騙59萬元,檢方認為其中25萬元用於訂婚宴,而彭男事後過戶市值500萬元房產給黃女,應無詐欺取財犯意,因此認定3罪都不成立,僅偽造身分證觸法,依偽造文書罪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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