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若真的付不出王婦所開出的50萬元調解金,調解不成,可以進入訴訟程序。可以由法院審酌具體個案,審查李姓男子須要賠償的額度,不一定完全按照王婦的要求賠償
台南市新營區一名58歲李姓男子,今年5月酒駕與王姓婦人發生擦撞車禍,導致王婦左腳骨折,雙方持續協調賠償金額,但王婦開出50萬元,但李說僅能負擔20萬元,雙方原訂今天再協調,未料李男昨在住家外上吊身亡。
李男留下3封遺書說:「自己闖禍自己承擔,不要連累家人」,死者家屬對死因無異議,但認為是王婦一方逼死李男;王婦家屬否認有恐嚇死者,警方相驗後今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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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自殺並不能解決問題。在舊法時代,自殺還可能留下負債給家人,造成家人更痛苦,現在新法時代被繼承人死亡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已經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繼承人只需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可參考民法第1148條第2項)。
而該案中,李姓男子若真的付不出王婦所開出的50萬元調解金,調解不成,可以進入訴訟程序。可以由法院審酌具體個案,審查李姓男子須要賠償的額度,不一定完全按照王婦的要求賠償。若李姓男子訴訟敗訴確定需賠償,卻不出來,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7條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讓債務人有緩衝的期間,所以債務人其實不一定要自殺,自殺只會造成身旁的親友更加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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