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司法資源,小心吃上誣告罪

新北市某位林姓醫生先因為車禍糾紛而誣告對方傷害,被判定誣告而判刑6個月,然而卻旋即又因違規停車被拖吊,心生不滿而謊稱拖吊業者毀損車輛保險桿,病狀告拖吊人員,雖後撤回告訴但因法院認定林男有誣告犯意,進而判刑6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

法律評析

刑法所規定的

  • 誣告罪,是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成立的條件,也因此實際上誣告罪的犯罪人,必須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進而故意捏造或杜撰明知是虛偽的內容,並向管轄公務員提起告訴、告發或申訴等,也因此包含了對警察告發犯罪,對有移付懲戒權的公務員提起申訴等皆在誣告罪規範的範圍之內。

    而本案中,林姓男醫生前案是因為車禍糾紛,為了使對方受刑事處罰而狀告對方過失傷害,然而卻無受傷可證明有何傷害的罪行,已被認定涉犯誣告罪,不料卻緊接著因為汽車違規停放,遭拖吊業者拖至保管場,心有怨懟,明知自己的車輛後保險桿早已撞毀而曾自行用油漆修補上色,卻故意狀告拖吊人員毀損他的車輛。就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來看,林男主觀上乃是意圖使拖吊人員受毀損罪的刑事處罰,從而捏造保險桿為拖吊人員故意毀損之說詞,對拖吊業者具狀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

    案件由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沒有拖吊人員故意毀損的證據,林男才當庭撤回告訴,然而也因此被發現他自始捏造事實,車輛毀損與拖吊行為毫無關係,而提告目的是在使拖吊人員受刑事訴追及處罰,法院也認定其已涉犯誣告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從本案可知,在提起任何刑事告訴前,仍必須謹慎審酌握有之事證及提告的依據,是否至少已達到告訴人並非捏造、杜撰事實的程度,否則若被認定無法證明對方犯罪,甚至反被認定有誣告之故意,反而可能傷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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