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韓國瑜車禍一案,淺談交通肇責之判斷

事實概述:

      日前有消息傳出新科高雄市長韓國瑜在14年前曾經涉入一起死亡車禍,網友與媒體也找出判決書,事故是韓國瑜駕駛自小客車與重機發生碰撞,重機之乘客不幸死亡,而事故之主因為重機騎士超速(速限50公里,車速90公里),但檢察官仍認為韓國瑜有過失,依過失致死起訴,訴訟中韓國瑜賠償400多萬元與死者家屬和解,法官考量韓國瑜已與家屬和解且無前科,輕判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但仍有不少網友打抱不平,認為明明是重機超速行駛,那邊也沒有紅綠燈,認為韓國瑜被認定有過失很倒楣,究竟檢察官、法官認定韓國瑜的有過失的依據是什麼呢?

法律評析

 

      關於交通事故的肇責判斷,最重要的就是從「路權」來分析,在交叉路口的狀況,路權的優先順序大概如下:一、有紅綠燈時:綠燈>紅燈。二、無紅綠燈時:多線道>少線道。三、無紅綠燈且線道相同時:右方車>左方車(俗稱左方車讓右方車)。四、無紅綠燈但有閃燈時:閃黃燈>閃紅燈。

      韓國瑜和重機發生車禍的路口,並沒有紅綠燈,但有設置閃燈,經過這類路口時,到底要不要減速或停車呢?本案的關鍵就在這邊。網友如果稍加留意的話,閃燈的路口,一定是「閃紅」配「閃黃」一組,路權的優先順序是閃黃燈的車道優先於閃紅燈的車道。

      依照交通設置規則「幹道設置閃黃燈,支道設置閃紅燈」此燈號之設計有優先順序,以下分別介紹之:

  • 基本交通原則:於交岔路口時,支道車應禮讓幹道車。
  • 閃光紅燈: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確認幹道無來車時,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來車。

 

     本案韓國瑜行經為支道且路口是閃紅燈的號誌,韓國瑜必需先停車確認左右無來車,才能再開,但韓國瑜並未停車察看,於此韓國瑜有過失雖然重機騎士無駕照且行經道路時超速,是肇事的主因,但仍不影響韓國瑜有過失之認定,因為韓國瑜當時有停車查看再駕駛的話,可能就不會造成與重機相撞導致該名騎士死亡結果,即便結果的發生肇事者只有一分的過失仍不影響過失要件之成立,過失程度僅是法官在量刑上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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