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要求補稅,林志玲體起訴願?行政救濟

該案林姓名模因為財政部要求補稅1000多萬元,提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名模林志玲因為被補稅1000多萬元,昨天中午現身財政部訴願會,轟動財政部,官員競相爭睹風采、簽名、拍照。數家電視台記者聞風而至,令財政部官員感嘆,「部長做了一堆政策,不如一個林志玲」。林志玲的補稅案約為94年的所得稅,她隸屬凱渥經紀公司旗下模特兒,取得凱渥支付的酬勞之後,認為是執行業務所得,故減除費用45%後,以55%淨所得申報所得稅。財政部選案抽查,查核凱渥與林志玲的所得稅,財政部主張,林志玲既然領取經紀公司薪資,屬於「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沒有成本費用可言,全部要併入所得總額中申報,補稅1000多萬元,並被處罰0.5倍,罰鍰逾500萬元。結果凱渥旗下的模特兒全部都犯同樣的錯誤,全部被財政部補稅加罰。如果以最高邊際稅率40%反推計算,林志玲當年度所得介於3000多萬到4000多萬元之間,未達外傳的8000、9000萬元的水準。

法律評析

被政府要求補稅,申訴管道

(一)該案林姓名模因為財政部要求補稅1000多萬元,提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然而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有特別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二)而訴願決定稅捐機關仍決定要補所得稅的話,依據所得稅法第100條第3項:「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若對於行政處份有不當,沒有提起訴願,沒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因為基於訴願先行主義,要打行政訴訟前,必須先訴願。當然這是指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而言,若是確認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則毋須先訴願,即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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