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姓男大生雖然聲稱不會勉強被害人,但客觀上男大生仍從正面抱住女大生,如果不是女大生大叫,男子怕東窗事發落荒而逃所產生的障礙,男子不會臨時撤手,應認為屬障礙未遂。論以強制性交罪
根據報導指出,正就讀台中一所科技大學的彭姓學生,在租屋處內看完A片後,要到廁所如廁時,發現一起租屋的女學生正在洗澡,起了邪念,竟用硬幣開鎖潛入,從後方抱住女學生,所幸被害人尖叫逃脫。台中地檢署昨以妨害自由罪將彭姓男子起訴。
目前彭姓男子已認罪,求女大生原諒,台中地檢署昨以「妨害自由」(非告訴乃論)的罪名,將彭姓男子起訴。
彭姓男子看完A片後起色心,原本打算如廁,聽見水聲,發現女子在洗澡,因此進入公廁浴室中,打算與女大學生性交。而將女子抱住,女子大叫後,該彭姓大學生才落荒而逃。依此案觀察,應非單純妨害自由,因為彭姓男子將女大學生環抱住是為了與其性交。而強制性交罪也須有強制手段,所以強制行為是強制性交的必要手段。
而刑法第221條第2項強制性交罪有未遂犯處罰規定,而需繼續審酌的是彭姓大學生究竟是障礙未遂或者中止未遂? 區分兩者在於障礙未遂得減輕其刑(刑法第25條);中止未遂必減輕其刑(刑法第27條)。
彭姓男大生雖然聲稱不會勉強被害人,但客觀上男大生仍從正面抱住女大生,誰又能知道男大生所言究竟是真是假?如果不是女大生大叫,男子怕東窗事發落荒而逃所產生的障礙,男子不會臨時撤手,所以應該論以障礙未遂。所以依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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