蹺家少女上網找3P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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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姓少女為十五歲少女,邱姓男子與其性交,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與其援交的男子,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依上述刑法第227條第3項論處。

    去年底因逃學蹺家,被台南地方法院發布協尋的少年虞犯十五歲林姓少女,十日晚間被頭份分局在一處民宅查獲,林女與另二女常上網找援交對象,有時還玩3P、4P,同時還與容留的男子邱宏忠發生十多次性關係,警方已將少女交由社工安置。


    警方調查,家住台南的林女家中經營水餃生意,這次南部水災嚴重,庫存的食材要連夜趕工,包水餃送往災區,否則就要喪失一大筆生意,因此當警方通知其父母來陪同作筆錄時,林女的父母竟表示無法抽身,讓承辦員警直搖頭。更讓員警無法置信的是,林姓逃家少女不僅以每次兩千元價碼上網援交,她還坦承只要對方付得出價錢,每增加一人一千元,要玩3P或4P都可以。

    法律評析

    十五歲翹家女留宿網友家,性交易3P、4P通通來

    林姓少女為十五歲少女,未滿十六歲,邱姓男子與其性交,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與其援交的男子,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依上述刑法第227條第3項論處。


    而林女與簡女已成年,其援交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少年虞犯]:處於犯罪邊緣之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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