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於民國 91年5月15日制定公布,並自92年1月1日施行,歷經7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4年2月4日。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行政院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已於110年7月2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110年12月24日通過。
按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3項定有明文。過去就業保險法訂立時,將導致托育責任壓在女性身上,造成性別窠臼,不利男女社會健全發展。為解決此問題,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明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得同時為之」之規定,以落實照顧子女是雙親共同的責任及鼓勵男性共同負擔托育責任。
生父不承認,單親媽可提「認領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