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網友強姦女國中生,性愛影片恐嚇少女

名葉姓網友,雖然事實上根本沒有性愛光碟,但恐嚇並不以發生危害為要件,所以葉男要脅女學生學妹需道歉,否則公布性愛光碟的部份為不法手段,這個部份應論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根據媒體報導表示,台中一名國中少女,在網路與惡狼結識,沒想到被騙到汽車旅館,惡狼強姦得逞,事後少女的學妹為討回公道,與惡狼爭執,但惡狼卻謊稱性愛過程已製成光碟,甚至在部落格上恐嚇、誹謗少女:「你敢踏進?我ㄉ世界,我會公開你跟我ㄉ性愛過程」。


最後少女尋求警方的協助,被害少女告訴警方,去汽車旅館僅答應和嫌犯接觸上半身,沒想到他霸王硬上弓,「我一直反抗,他卻不肯罷手」,因少女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警方依妨害性自主中的準強制性交罪,移送葉男。

法律評析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罪加一等

葉姓男子與該國二女學生在網路上認識,相約旅館碰面,國二女學生為14歲,葉姓男子在被害女學生半推半就(無受強暴威脅手段)下與其性交,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該名葉姓網友,不爽被害國二女學生的學妹在他的部落格留言批評他的為人,而佯稱要女學生的學妹道歉,否則要公開葉男與被害人的性愛光碟。雖然事實上根本沒有性愛光碟,但恐嚇並不以發生危害為要件,所以葉男要脅女學生學妹需道歉,否則公布性愛光碟的部份為不法手段,這個部份應論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恐嚇他人名譽之事,致生危害他人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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