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簡俊平今年初出示嘉義市長涂醒哲與兩位按摩女的合照,向媒體爆料,指嘉義市長涂醒哲疑到養生館接受半套性服務,被涂告妨礙名譽;嘉義地檢署今天偵結,檢察官認為,涂醒哲身為公眾人物,是否曾出入不正當場所,可受公評;簡男藉由電子媒體提出相關質疑,並非只是詆毀、減損市長名譽,出於善意,因此不起訴處分。
嘉義市府市長室上午回應說,將與律師研究,會提出再議。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誹謗罪」主要在處罰行為人意圖以言詞、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的行為。以誹謗罪為出發點,本則新聞有幾個相關值得注意的地方如下:
1.所謂「指摘或傳述」的方法並無限制,不管是以言語、行動或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都能構成指摘傳述,而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開狀態為必要,即使是私下傳述也在誹謗罪處罰之列。
2.而犯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者,必須是「具體客觀事實」,而非「個人主觀意見、評論」。如果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評論,縱使批評內容會使被批評者感到不悅或影響名譽,也只可能是公然侮辱罪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會成立誹謗罪。
3.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誹謗罪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在公開或非公開,都成立誹謗罪;而公然侮辱罪則限於公開狀態的主觀謾罵。因此,三姑六婆們私下或在菜市場談論八卦、新新人類在line或臉書或網路上散布他人私事,或是演藝人員在談論性節目上討論他人私事等,均可能觸犯誹謗罪。
4.基於言論自由應受保障的憲法意旨,刑法上關於妨害名譽罪的成立,有一定的限縮:「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而本案承辦檢察官認為簡男就是基於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適當之評論」,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5.新聞中所提到,涂先生將與律師商討「
事實上,對於政治人物的批評,除非是行為人以主觀評價來貶損他人人格,否則實務上通常都會認為,政治人物之言行,既然具有高度公眾性,那麼對其言行作評論,只要不是出於惡意抹黑造謠(可證明自己為何會有此一說,依據夠清楚,通常就足證是善意發表言論),通常刑事上都不太會成立誹謗罪。這其實也充分展現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否則,對於政治人物的言行,若不能批評,甚至動輒被提告誹謗罪並成罪,那麼人民如何監督政府官員?豈非寒蟬效應?
另外附帶一提,妨害名譽罪章上的罪,都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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