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男爆料涂醒哲「做半套」挨告,檢不起訴

男子簡俊平今年初出示嘉義市長涂醒哲與兩位按摩女的合照,向媒體爆料,指嘉義市長涂醒哲疑到養生館接受半套性服務,被涂告妨礙名譽;嘉義地檢署今天偵結,檢察官認為,涂醒哲身為公眾人物,是否曾出入不正當場所,可受公評;簡男藉由電子媒體提出相關質疑,並非只是詆毀、減損市長名譽,出於善意,因此不起訴處分。

嘉義市府市長室上午回應說,將與律師研究,會提出再議。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律評析

  • 名譽權是受到憲法、法律保障的權利,民事上侵害名譽權可請求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刑法上則設有
  • 妨害名譽罪章來處罰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就刑事上而言,其中最常聽到的罪名不外乎就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這則新聞上的簡先生在之前對媒體所作的一些關於涂先生從事性交易等等的陳述,正是涉及誹謗罪的部分。

    「誹謗罪」主要在處罰行為人意圖以言詞、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的行為。以誹謗罪為出發點,本則新聞有幾個相關值得注意的地方如下:

    1.所謂「指摘或傳述」的方法並無限制,不管是以言語、行動或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都能構成指摘傳述,而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開狀態為必要,即使是私下傳述也在誹謗罪處罰之列。

    2.而犯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者,必須是「具體客觀事實」,而非「個人主觀意見、評論」。如果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評論,縱使批評內容會使被批評者感到不悅或影響名譽,也只可能是公然侮辱罪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會成立誹謗罪。

    3.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誹謗罪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在公開或非公開,都成立誹謗罪;而公然侮辱罪則限於公開狀態的主觀謾罵。因此,三姑六婆們私下或在菜市場談論八卦、新新人類在line或臉書或網路上散布他人私事,或是演藝人員在談論性節目上討論他人私事等,均可能觸犯誹謗罪。

    4.基於言論自由應受保障的憲法意旨,刑法上關於妨害名譽罪的成立,有一定的限縮:「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而本案承辦檢察官認為簡男就是基於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適當之評論」,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5.新聞中所提到,涂先生將與律師商討「

  • 再議」,所謂再議,是用來監督檢察官是否會濫權不起訴的一個制度,簡單而言,告訴人在收到檢察官對犯嫌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可以在十天內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經承辦檢察官向其直接上級檢察長聲明再議。承辦檢察官或直接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就會撤回不起訴處分,以免縱放犯嫌。

     

    事實上,對於政治人物的批評,除非是行為人以主觀評價來貶損他人人格,否則實務上通常都會認為,政治人物之言行,既然具有高度公眾性,那麼對其言行作評論,只要不是出於惡意抹黑造謠(可證明自己為何會有此一說,依據夠清楚,通常就足證是善意發表言論),通常刑事上都不太會成立誹謗罪。這其實也充分展現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否則,對於政治人物的言行,若不能批評,甚至動輒被提告誹謗罪並成罪,那麼人民如何監督政府官員?豈非寒蟬效應?

     

    另外附帶一提,妨害名譽罪章上的罪,都屬於

  •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案件當事人在民事上侵權損害賠償有達成和解,而刑事上被害人不提告,或雖有提告但撤回告訴,那麼就不會有刑責的問題。所以,因逞一時口舌之快,而被控涉及妨害名譽,也確實錯在自己身上的話,律師還是建議以最大的誠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以免訟累;若不知如何進行,或如何談較為公平,也可在委由專業律師來協助處理和解或調解相關事宜。但若是像本案簡先生的言行,若屬於善意發表言論,監督政府,卻被提告,那麼保障當事人免於無妄牢獄之災,必然是律師所致力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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