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黃先生既然和建商達成協議,則此協議性質上為和解契約,不論當初房屋買賣約定如何簽訂,則雙方都應依和解契約履行,黃先生可主張依和解契約給付建商違約金三百萬元,並要求建商退還剩下三百萬元。
黃先生向建商訂購一戶預售屋,總價二千萬,黃先生已繳納六百萬元工程款,後來遇到金融風暴而遭到裁員無法繼續付款,便與建商協議後依約賠償三百萬,惟建商卻違反協議,不退回黃先生的三百萬,反而又請求黃先生給付工程款延誤利息,黃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想請教律師。
(一)預售屋買賣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交易型態,但因為是業者先建後售,或是建售同時進行,對於消費者而言,簽約時購買到的只是一個想像藍圖,並沒有實體的房屋可以檢視,民眾卻必須依照契約先行付款,這往往是預售屋發生糾紛問題的所在。
(二)黃先生遇到金融風暴而遭到裁員無法繼續付款,雖然是可歸責於黃先生,惟政府頒訂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規定違約金比例是15%,依題意黃先生既然和建商達成協議,則此協議性質上為和解契約,不論當初房屋買賣約定如何簽訂,則雙方都應依和解契約履行,黃先生可主張依和解契約給付建商違約金三百萬元,並要求建商退還剩下三百萬元。
(三)建商事後反而要求黃先生給付工程款利息,有可能當初達成協議時未簽訂書面,此涉及舉證問題,黃先生要舉證說明(當場有第三人在場也可作證)雙方有達成協議,建商同意退還三百萬元。建商堅持不退,黃先生只好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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