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上毒癮的愛滋病患,運輸或販買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罰金三千萬元;組成販賣毒品的集團,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者將處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罰金
愛滋病毒品人口中過去流傳一句話「犯罪不用坐牢」。北部一個不法集團,專門吸收有毒癮的愛滋病患,以人體夾帶毒品走私闖關;警方十日清晨在桃園機場查獲入境洪姓愛滋男,以肛門夾帶兩百十六公克海洛因,洪男供稱早就沒有明天,既然有錢又有毒可拿,於是甘冒風險犯案。
不少愛滋吸毒人口有恃無恐,犯案「拚狠凶不怕死」,北縣一名資深刑警透露,過去在三重地區就有愛滋病吸毒人口,抓了又放,放了又抓,進進出出好像是逛自家廚房。台北看守所副所長強調,嫌犯交保是視犯案情節,與有無愛滋病無關,且九十五年間開始,就專設收容愛滋病的舍房,可容納兩百名,目前收容一百五十八位。
該名染上毒癮的愛滋病患,運輸或販買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組成販賣毒品的集團,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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