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刑警,計程車司機受騙,普通詐欺

男子欺騙計程車司機說要幫忙付外勞的醫藥費,因為身上錢不夠,向司機借一萬兩千元。司機相信他是刑警,因此樂意借他錢,男子卻是假刑警,欺騙計程車司機自願借錢給他。涉犯刑法普通詐欺罪

陳姓計程車司機搭載一名自稱是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刑警」到醫院,一路上對方大談曾協助警察破案的豐功偉業,到了醫院,對方佯稱替三名外勞付醫藥費,向他借了一萬二千元後落跑,陳男向醫院及派出所查證,始知上當受騙,十日向警方報案。警方說,該名假刑警年約卅多歲,中等身材,已調閱醫院及派出所附近的監視器進行過濾清查。

法律評析

假冒公務員行騙,不法前行為與詐欺罪

該名男子假冒刑警,警察為公務員,男子假裝要辦查贓車之事,觸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男子欺騙計程車司機說要幫忙付外勞的醫藥費,因為身上錢不夠,向計程車司機借一萬兩千元。計程車司機相信他是刑警,因此樂意借他錢。孰不知,該名男子卻是假刑警,原本就不打算還錢,而用欺騙方式使計程車司機自願借錢給他。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男子假冒刑警是為了詐欺,假冒公務員部分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普通詐欺罪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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