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車集團不偷名車改偷重機具,竊盜與贓物

竊盜集團偷竊轎車、重機具等行為,觸犯刑法第320竊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外,偷竊重機具較一般轎車為不易,若有下列情形時,必須加重其行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不得僅以罰金或拘役作為處罰。

北部一個竊車集團以為警方跨區辦案不易,鎖定挖土機、堆高機等重機具行竊,並以「行竊北部、銷贓南部」手法逃避查緝,警方歷經2個月查緝,今天逮捕3名嫌疑人送辦。


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偵查隊表示,竊車集團一方面開設俗稱「殺肉場」二手汽車零件場,另一方面直接行竊汽車支解;最近因轎車類零件銷贓不易且利潤不高,開始對重機具下手。

法律評析

竊盜、贓物販賣罪

竊盜集團偷竊轎車、重機具等行為,觸犯刑法第320竊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外,偷竊重機具較一般轎車為不易,若有下列情形時,必須加重其行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不得僅以罰金或拘役作為處罰。

所謂贓物,是指因侵害財產權之犯罪所得的財物。俗稱的「殺肉場」即指竊車賊於行竊後以收受、加工的方式,將汽車、機具等可用零件拆除,透過管道販賣換取現金的銷贓手段。此一情形下,負責銷贓的嫌犯即構成普通贓物罪,而以變賣贓物換得的現金、物品亦為贓物。

刑法第349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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