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袋地通行權的規定,民法第787條定有明文,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主張袋地通行權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
何文昌與其兄弟共七人,在其父親過世之後,取得坐落於台中市某區某路段的一五九之三一地號土地(地政事務所留有複丈成果圖),其中對於C部分土地面積0.0169公頃土地,有通行權。
民事債權債務-口頭承攬轉包工程拒付工程保留款勝訴,被告應給付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