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房子還沒蓋好卻已有使用痕跡怎麼辦?有民眾在網路發表「給鄭欽天的一封信」,控訴興富發(董事長鄭欽天)於高雄市的「國王1號院」,在未經買方同意下作為工務所使用,驗屋時發現該屋有多處鑿孔、門框凹陷、磁磚損裂等情形,才知該屋於去年9月開始作為工務所使用長達1年,所以想解約。建商則表示交屋前屬合法使用,將協助修補,試問買方主張解約能否成立?
買賣
而承攬工作物之瑕疵,係指工作不具備約定之品質、價值:不適用於通常或約定之效用時,即認其有瑕疵,當買受人(定作人)發現工作物有瑕疵,可對承攬人主張下列之權利:
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
如有瑕疵發生,定作人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期間內為修補或拒絕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再向定作人求費用。
減少報酬請求權
民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依此,倘若承攬人不於期間內為修補、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除可自行修補請求之外,另可行使減少報酬請求權。
定作物為建築物或土地上之工作存有重大瑕疵始可行使契約解除權
查本報導所載,買方於驗屋時發現屋內有多處鑿孔、門框凹陷、磁磚損裂等情形,才知該屋於去年9月開始作為工務所使用長達1年,而該瑕疵程度是否達到買受人得解除契約的程度,必須要該瑕疵為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此可參民法494條以及495條解除契約之規定,而所謂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實務上肯認之情形如瀕臨倒塌之危險、輻射鋼筋屋等之重大情形。
未善盡管理責任致人傷亡,大樓主委和總幹事須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