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外送員與店家老闆發生衝突,嗆女外送員「不要給我遇到」、「破查某」等難聽的字眼,女外送員提告後近日判決出爐,依恐嚇罪遭判30日拘役。
案例事實:今年年初爆出外送員因等候餐點多時,詢問店家並質疑拖餐,卻遭到店家嗆聲「什麼拖餐?我聽過等30分鐘的咧」、「社會講錢的啦」、「妳在外面不要給我遇到!很跩捏齁,馬的咧,破查某咧,沒有被人家打過是不是」、「怎樣!來啊來啊!來告我」、「大學生咧、小妹妹,毛長齊再出來講話啦。」外送員將錄下來的畫面po到網路並到地檢署提告公然侮辱及恐嚇罪,近日地院審理後判依恐嚇罪判拘役30日。
老闆因跟外送員起爭執,老闆說的「妳在外面不要給我遇到!很跩捏齁,馬的咧,破查某咧,沒有被人家打過是不是」這句話就同時成立恐嚇罪及公然侮辱罪,以下簡單介紹一下恐嚇危安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恐嚇危安罪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因為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內心的安全感」所以內心必須要有「感到不安」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
如「在外面不要給我遇到!」、「沒有被人家打過是不是」都屬於對身體的惡害通知,女學生聽到這類的話因而產生畏怖,且依社會通念都會認為身體可能遭受不法侵害,就會構成恐嚇危安罪,而「破查某」這類的話屬公然侮辱罪(相關文章:鴻海創辦人遭罵垃圾,二審逆轉改判無罪),一句話(一行為)觸犯兩種罪,從一重處斷,所以老闆論以恐嚇罪判處拘役30日。
法官真的恐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