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橫財小心貪心變橫禍 提款機溢領之刑事責任

提款機變印鈔機?

去年425日中午,工人陳瑋璘到自動提款機領6000元,竟吐鈔3萬元,他起了貪念連領11次,還「呷好逗相報」幫謝姓同事領了3次,14次共領近38萬元,「賺」了30萬餘元,2人事後仍被警方逮到。

法律評析

面對提款機故障而有溢領金額的情事,千萬別為一時貪念而觸犯刑責。

本報導中陳姓男子明知提款機故障仍反覆提領,由於陳姓男子提領時並非施用詐術,且相對人亦無陷入錯誤處分財產而受有損害之危險,雖不構成刑法339條

  • 詐欺罪,但仍恐構成刑法339條之2第1項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根據陳姓男子與銀行之間的金融卡服務約定,銀行僅有支付陳男輸入提款金額之意思,今本案提款機故障且陳姓男子亦明知,仍利用該時機來溢領現金,已屬利用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構成刑法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

    另一方面,依據刑法337條

  • 侵占脫離持有物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所謂侵占,即對於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並以不法所有意思,排除他人行使所有權。陳姓男子溢領之金錢,銀行並無拋棄之意思,且陳姓男子主觀上有侵占脫離持有物之故意以及不法所有意圖,故陳姓男子溢領款項而拒不返還,應構成該條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小提醒:民眾提款時發生溢領的情況,應即與行員通知返還;若非營業時間,可交給當地警局,以免觸犯上述

  • 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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