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今年5月間一名7-11店員因為連上8天班,認為雇主違法,憤而離開工作崗位,由帥哥員警代班,事件在網路上瘋傳。依照內政部民國75年的函釋(當時勞工事務尚由內政部主管),最多可以連上12天不違法,但與民眾法感情不符,促使勞動部宣布廢止內政部函釋,自105年8月1日生效,意即今年8月1日起勞工不得連上7天班,但一些特殊行業適用下衝擊頗大,如運輸、旅遊、媒體等行業,引來各方批評,於是勞動部黯然宣布暫緩實施二個月。
到底是什麼函釋引起軒然大波?
但雇主真的違法嗎?依內政部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意旨,如果徵得勞工同意,「7休1」可以前1週第1天休假,後1週最後1天休假,如此相隔12天都不算違法,而且便利商店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的行業,所以可連續排班8天並不違法。於是立法委員注意到這則函釋,作出決議要求勞動部廢止該函釋,不過此種立法院的決讀僅具建議性質,對行政單位不具拘束力,但勞動部從善如流火速廢止函釋,宣布自105年8月1日起連續上七天班是違法行為,可處雇主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暫緩實施的原因
廢止函釋之後就可以正常7休1了嗎?看似簡單,但其實不然,因為勞基法只有提到每7日要有1日的例假,但未明定2個例假日間要相隔6天,再加上有勞動部過去也核准了諸多適用變型工時的行業,也不受7休1的限制。其實當初立法院要求勞動部廢止函釋,勞動部之所以馬上遵從立法院的要求,是希望以廢止函釋換取「一例一休」草案能夠通過,如果能落實一週工時40小時及週休二日,廢止函釋的影響就不大,當初未料想到「一例一休」卡關無法通過,廢止函釋的負面效應就逐漸產生。目前勞動部認為貿然開罰有欠缺明確性的風險,表示要在二個月內研擬出裁量基準,屆時會將行業、工作、例假的天數作一個明確化的規定,於10月1日再行上路。
裁量基準有這麼重要嗎?
雖然行政院表示沒有暫緩的問題,但事實上函釋的確已在105年8月1日失效,但在裁量基準未訂出前,除非雇主太誇張(例如連上逾12天班),否則也不會開罰,不過在法律位階的觀點思考,裁量基準本來就只是行政規則,僅是補充、解釋法律的細節性或裁量性事項,罰鍰的裁處權並不會由行政規則產生,而是母法勞基法的規定,所以就算沒有裁量基準,依法還是可以開罰,行政機關本來就有裁量權,無須裁量基準的訂定,事實上非常多的行政法規,行政機關是沒有裁量基準的,但不影響行政機關行使裁罰權。勞動部無非是希望以研擬裁量基準的期間作為緩衝期,和業者溝通,作好配套措施,以免當初廢止函釋的美意,到頭來成為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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