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竊塗改牌,寫成贓車車牌被警方尋獲

將香爐毀損,取走香爐耳。成立毀損罪,但竊賊目的在於將香爐耳拿去變賣,刑法普通竊盜罪為已足。偽造車牌企圖干擾主管機關辨別汽機車使用人的正確性,觸犯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2名男子行竊宜蘭縣多家廟宇的純銅香爐爐耳,賤價販賣購毒,為了逃避查緝,2嫌還用麥克筆塗改車牌號碼,不料塗改的號碼竟然是贓車車號,昨天凌晨被巡邏員警發現,逮個正著。31歲蔡姓嫌犯因罹患小兒麻痺左腳不良於行,34歲陳姓嫌犯則是因車禍導致右腳行動不便,兩人因住得很近,進而組成竊盜集團聯手行竊。

法律評析

偷神明東西,塗改車牌竟改成贓車車號遭逮

這名蔡姓嫌犯到廟裡將香爐毀損,取走香爐耳。雖然成立毀損罪,但其目的在於將香爐耳拿去變賣取得價款,所以毀損的部分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後者的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該竊賊用麥克筆將車牌塗改,結果車牌與贓車號碼雷同,被警方追查到,但該車畢竟不是贓物,所以不另論有沒有贓物罪相關規定。但是偽造車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款:「汽車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汽車牌照依實務見解,屬於相關行政機關職權上所核發,並方便追查汽(機)車使用人的公文書,所以偽造車牌企圖干擾或影響主管機關辨別汽機車使用人的正確性,屬於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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