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二○○六年洪姓男子買下台北天母一戶豪宅,他懷疑建商選材不當,並且樓上謝姓屋主明知漏水而怠於修繕,導致其自家的主臥浴室漏水毀損,要求樓上謝姓屋主與建商連帶賠償,或由建商賠償一百一十一萬元。本案經台北市土木技師鑑定,確認四樓浴廁混凝土邊梁、頂板因五樓浴廁排水管、防水層失效而漏水。
另建商表示,大樓的結構可保固十五年,但固定設備如門窗、地材、電梯則保固一年;大樓已交屋多年,浴室防水設備並非支撐房屋安全性的「房屋結構」,並無賠償義務。建商如此主張是否有據?
本案例中洪姓男子訴請樓上謝姓屋主和建商負連帶賠償責任,「連帶損害賠償」,應以法律已明文賦予該效果者為原則,但本件建商及屋主間並非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又非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關係,亦無僱傭等法律明定之關係,而非屬連帶賠償之情形。
雖無連帶賠償之情形存在,洪姓屋主仍可因樓上謝姓屋主明知其住宅漏水而怠於修繕,造成該漏水情形對其所造成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
此外,就建商之部分並得因其選材不當,而生之浴廁混凝土邊梁、頂板、排水管、防水層失效漏水等情形,欠缺建商(即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從而,依民法第360條主張
不定期租約,雙方保障不靠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