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毀婚,判返還聘金和金飾!

一名鋼琴女老師日前遭前未婚夫指控嫌棄下聘的三十六萬元聘金及十萬元的鑽戒、金飾太寒酸,竟毀婚當落跑新娘;新娘指未婚夫婚宴後急討存摺,要全面接管薪水,但她希望財務獨立,未料男方抓狂捶牆令她畏懼,才終止婚約。男方透過律師表示兩人對家計負擔認知不同,並無意支配女方收入。

法律評析

一、訂定

  • 婚約後,如果發現雙方有個性不合或是因其他因素想解除婚約,可以依合意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方式使婚約關係消滅。解除婚約的方式如下:

    (一)合意解除:男女雙方於訂婚後如果認為二人不適合結婚,例如:彼此個性不合、價值觀差異過大等等,雙方自可合意解除婚約。

    (二)法定解除:依據民法第976條,當事人的一方,如果有法律所定下列事由,另外一方就可以請求解除婚約: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2. 沒有不得已的原因,在約定的結婚期間,故意為被不願意結婚。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二、本件的情況應是雙方合意解除婚約,則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姻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婚約當事人常因婚約而

  • 贈與他方財物,增進當事人之情感,以期望達到成立婚姻的目的,如果該婚約無效、解除、撤銷,而導致婚約無法履行時,則他方應該返還贈與物。所謂「贈與物」,不以傳統習俗的聘禮為限,包括為增進當事人的情感,促使婚姻有效成立之一切贈與物,所以像本件的金飾和鑽戒等物品,也算是贈與物,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要注意的是,請求返還的期間有二年消滅時效的問題,自婚約解除起算的二年內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過了二年時效消滅就無法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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