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真意辦理拋棄繼承 得依法撤銷

報載新北市詹姓老翁擁有價值近億的土地,他育有四名子女,前年罹患失智症,由住在附近的長女與三子協助照顧;但長女持老父土地權狀、印鑑章等與自己訂定三千萬元借貸契約,債權人是她自己,並將父親名下三分之一土地設定抵押權,全額擔保債權。詹家人不知道大姊暗中動手腳,去年九月,還同意由她向法院聲請擔任父親的監護人;十二月底父親過世,其他子女辦理繼承遺產,才發現父親土地被大姊設定擔保債權。

詹姓婦人利用照顧失智老父的機會,虛設父親積欠自己三千萬元債務,老父過世,向弟妹謊稱父親向她借錢;詹婦妹妹擔心繼承債務將導致房產遭拍賣,辦理拋棄繼承,才發現是大姊動手腳,再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獲准。新北地院傳詹婦到庭,法官問「父親究竟有沒有欠妳三千萬」,她辯稱「一切都是父親交待這樣做的,以便照顧小弟」;法官再問「妳有三千萬現金可以借人嗎」,她竟答「不要問這個,這是我跟爸爸之間的默契」。法官認定她虛設借貸契約及抵押權,導致妹妹誤認父親債務大於遺產,判准撤銷拋棄繼承。

法律評析

很多人都是知道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才會辦理

  • 拋棄繼承,但也有很多人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因而繼承債務,而且債務是很容易被捏造的。過去的繼承法律關係,雖然有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的規定,但因為屢屢發生未成年子女繼承父母龐大債務成為「背債兒」的問題,且為了打破父債子還的枷鎖,後來民法便修正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
  • 遺產清冊進行清算,就不必再以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並

  • 通知後順位繼承人,為因應法律修正的過渡期和公平性,法律並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謂顯失公平的判斷準據,法院多以繼承人與繼承債務發生的關連性繼承人有無於繼承開始前自被繼承人處取得財產及取得多寡等為判斷,若繼承人與繼承債務之發生並無關連、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全然無涉,且依繼承人之經濟狀況,承受繼承債務將影響其生存權及人格發展,自屬顯失公平,而繼承人只需就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除了拋棄繼承以外,如果不確定債務多寡,也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民法規定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遺產清冊就是被記成人死亡時的財產清單,可以至各國稅局申請,將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資料陳報給法院後,法院會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命債權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債權。

    申報遺產清冊的效果是僅須以遺產清償在期間內陳報的債權,及繼承人明知的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進行清償,未在期間內陳報的債權,便不用再以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做清償。縱使未陳報遺產清冊,仍須依各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但是往往會發生的是債權人不會在同一時間求償,而是前仆後繼,如果繼承人已將遺產向第一位求償的債權人為全部清償時,繼承人必須不斷進行清算,不斷更新各債權人應受清償的比例,更重要的是,當後面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繼承人不可以向前面的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受領的數額,但是後面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而未獲清償的部份,繼承人卻對後面的債權人要負清償責任,也就是必須要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後面的債權人。因此,陳報遺產清冊看似不重要,但其實才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關鍵所在。

  • 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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