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的認定上,性騷擾是乘被害人來不及反應就偷襲,強制猥褻則是被害人有意識到加害人違反其意願的猥褻行為。本案中男子是趁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撫摸其大腿和生殖器,所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台北市某已婚男子酒後搭計程車見司機身材健壯,趁機借酒裝瘋對司機示愛,並以右手撫摸司機大腿且捏握其生殖器,氣得司機把車直接開往警局,陳男推說酒醉不記得有襲鳥,但台北地檢署仍然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起訴。
本案中男子手撫摸司機大腿且捏握其生殖器,究屬於性騷擾或強制猥褻有時難以判定,但刑法上強制猥褻罪的行為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別人意願的方法為猥褻行為,至於猥褻行為實務在認定上一向是認為要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能引起一般人羞恥或者嫌惡感情的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至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則屬於性騷擾的範圍,這種性騷擾的行為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的認定上,性騷擾是乘被害人還未有機會可以反應就遭到偷襲,強制猥褻則是被害人有意識到加害人違反其意願的猥褻行為。本案中因為男子是趁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撫摸其大腿和生殖器,所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見證人未在場見證 判協議離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