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莿桐鄉朴子村活動中心,日前被縱火,警方今天抓到縱火犯,原來是活動中心其中一位地主,為了想拿回共有持分地的活動中心土地,以為縱火後可以重新規劃,現在得負起刑責。
刑法第173 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4 條(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刑法第175 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6 條(準放火罪)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所以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上面,除了所使用工具之差別,其餘要件是沒有差別的。
舉個例子來講:小明跟交往了五年的女友分手了,小明看著女朋友小芬以前寄給他的信和一起出去玩的照片,越看越傷心,小明決定把信件和照片全部燒掉。小明搬來燒紙錢的爐子,用打火機把信件點燃,一封封的丟進爐子裡,往事一幕幕的浮現,小明忍不住,眼淚不聽使喚的流了下來。但這時候,爐火燒到旁邊的桌布,淚眼汪汪的小明根本沒發現,還離開書房走到浴室去洗臉。小明的的弟弟小飛和同學運動後回家,回到家門口,看見濃煙從門縫冒出,小飛立刻按四周鄰居的電鈴,通知大家逃生,並且打119求救。之後立刻拿出礦泉水沾溼毛巾,摀住鼻子,趴下身來爬進家裡。小飛發現小明暈倒在浴室,趕緊和同學把哥哥拖到戶外。火勢已經延燒附近鄰居。幸好小飛及時通知鄰居,因此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
在這案例中,小明到底犯了什麼罪呢?按刑法規定:「放火」燒燬現在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在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例如KTV、餐廳等,依法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失火」燒燬以上建築物,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刑罰差別很大,有必要區分兩者的不同。
「放火」的意思是指「故意」引起東西燃燒;「失火」的意思是「過失」引起東西燃燒,也就是「不小心」引起的。
案例中,小慶的哥哥不是想燒燬房子,他只是想燒掉信件和照片。不過,小慶的哥哥應該要注意火苗,但是他疏忽了,以至於引燃旁邊桌巾而釀成火災。所以小慶的哥哥,對於燒燬鄰居房屋的後果,應該負起「失火罪」的責任。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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