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三年說指控馬英九在競選連任的時候,收頂新集團2億元政治獻金,馬英九一怒之下委請律師對周玉蔻提出加重誹謗的自訴,一審法官判決周玉蔻無罪,馬英九不服上訴,最終二審法院改判周玉蔻有罪確定,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照片取自世界日報)
誹謗罪成立與否,實務上多採所謂「真實惡意原則」,如果行為人在傳述之前,已盡相當查證義務,可推證所述為真,即缺乏真實惡意,不成立誹謗罪,一審法官就認為周玉蔻有相當理由確信指摘內容為真實,所以判她無罪。但二審法官則改判周玉蔻有罪,在對象為公眾人物時,且傳述的內容對於政治人物的清廉和信譽是有重大影響,不可以只憑聽取他人流言,而不實質查證的情況下就逕為散布,反倒認為周玉蔻未盡查證義務,改判她有罪。
從本案的狀況,我們可以知道,對於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方面,會因個案法官心證的不同而有相異的結果,一方面當然是因為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不會事事都有標準答案,也給予當事人得透過上訴審救濟改判的機會,另缺點就是民眾難以預測判決的結果,間接導致司法不受人民信賴。近來司法改革國事會議如火如荼得進行當中,委員也有相當共識,未來將推動第一審為堅實的事實審,嚴格限制上訴審為法律審,以避免司法資源的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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