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對他人做出與「性」、「性別」有關行為,讓他人感到敵意或冒犯,均可能構成性騷擾。例如本案中就算是「表情」,只要令對方感到不舒服,亦算性騷擾。
北市一名侯姓女大學生,日前到中油自助加油,該站副站長對她擠眉弄眼,「還伸出長長舌頭舔唇勾繞一圈」,她嚇得尖叫哭泣,怒告對方性騷擾,侯女激動說:「那不是開玩笑的作鬼臉,一看就是具挑逗意味的表情!」副站長則否認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若是對他人做出與「性」、「性別」有關行為,讓他人感到敵意或冒犯,均可能構成性騷擾,而本案例中就算是「表情」,只要令對方感到不舒服,亦算性騷擾,但舉證可能相對困難。被害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項規定,在事件發生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本案若能成案,副站長邱男恐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侯女若想求償,可向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6條提出調解,調解不成,可再依同法第19條進行司法訴訟。
1.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2項:「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2.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第1項:「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3.性騷擾防治法第19條:「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4.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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