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行為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之規定:「損壞或雍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已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新竹昨天有一場反飆車的抗議活動,不過活動才落幕一天,就有參加的民眾投訴,當天在現場,竟然有至少2部的機車,大剌剌的對靜坐的民眾嗆聲:我就是愛飆車!這些騎士通通沒有戴安全帽,來回至少嗆聲好幾次,一旁的員警卻當作沒看到,民眾痛批會不會太誇張。飆車,大夥口號喊的震天響,諷刺的畫面,卻在後方的這條馬路出現。呂姓同學:「愈來愈多的飆車族經過,甚至催油門催的很大聲,對我們大喊說,我們就是愛飆車,怎麼樣。」
(一)飆車行為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之規定:「損壞或雍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已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反飆車活動的集會如果有合法的聲請是受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保障。而那些飆車族來活動面前嗆聲是否觸犯刑法第152條:「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該案例看來,飆車族只有嗆聲,並沒有具體強暴脅迫的言語與行動,不該當本罪。(三)但飆車族的行為可以依集會遊行法第5條:「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該條文尚有提到「其他非法方法,予以方法」。而反飆車的學生現場有蒐證拍攝下飆車族嗆聲的言行,應可作為證據。依據集會遊行法第31條:「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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