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檢警偵辦台北知名的寶妮傳播公司,仲介未成年少女到酒店脫衣陪酒賣淫,發現仲介少女的老鴇竟是一位年僅十七歲的少女「小強」,她利用暑期打工賺外快誘因,仲介近十名同齡友人下海,並從中抽佣,北檢調查後以小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她移送少年法庭。
性交易指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行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的小強則是意圖營利而媒介未成年少女陪酒賣淫,若罪名成立則小強將被處以三年到十年徒刑,且可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22條,和未成年為性交易者亦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2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2項:「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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