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係以自己共同犯意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至於本無犯罪之意思,因他人之教唆,始起意犯罪,該教唆之人除於教唆後,又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論以教唆犯
台中市西屯區一家釣蝦場5月18日發生整池蝦子離奇暴斃。警方調查發現,是26歲男子林志欽把不明液體倒入水池內,才導致整池蝦死掉。林男到案後表示,因為29歲好友陳明昌表示女友喜歡吃蝦子,但是釣技不佳,想要把蝦子毒暈,比較容易上鉤。林男當天就先把毒蝦液體倒入池中,再通知陳男帶女友來釣蝦,沒想到蝦子一隻隻死掉,陳男怕店家發現,連忙帶女友落跑。陳男最後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嫌送辦。
該案中,林姓男子為了幫助友人陳男把妹,而聽陳男之言,排放有毒液體在水池裡面,致使蝦子死掉。觸犯刑法第190條之1:「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因為蝦子是釣蝦場飼主所飼養,為民法上之「物」。毒死蝦子,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77號判例:「共謀共同正犯係以自己共同犯意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
至本無犯罪之意思,因他人之教唆,始起意犯罪,該教唆之人除於教唆後,又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因其教唆行為已為實行行為所吸收,應論以正犯外,則僅論以教唆犯。
因之教唆犯與共謀共同正犯,就其均未實行犯罪行為而言,固屬相同,然其區別為教唆犯係教唆原無犯罪意思之人,使萌生犯意,並因之實際已實行犯罪者;而共謀共同正犯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僅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就其未下手實行之人,即應論以共同正犯。」
而陳男是否為教唆犯,或為共同正犯?須視林男是否有與陳男事前同謀,或在該案中只是聽信陳男教唆,而始起意犯罪,作為陳男為教唆犯或共同正犯的判斷基準。而林男著手為犯罪行為,不論林男是受陳男指使,或者林男與陳男計畫而著手,林男皆為正犯,只是前者林男是單一正犯,而後者林男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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