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男面試員工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成立就業歧視,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5條;職場性騷擾部分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民眾除向主管機關申訴外,亦可先發存證信函以保障自身權益。
經營黃金投資公司的男子邱男,去年不斷性騷擾公司一名女員工,還強逼女員工簽「性愛契約」,被害人拒簽竟被無預警開除。板橋地院認定邱男性騷擾又非法解僱員工,須賠精神慰撫金與薪資共十四萬多元。
趙女被炒魷魚後,今年三月持性愛契約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由於性愛契約寫到「兩人同意在旅館裡房間渡過一段美好的時光,無怨無悔……,任務完成後以現金支付」等語,勞工局認定邱的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六十萬元,是類似案例罰款最重個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案的情形屬於第2款,邱男為明示的性要求強逼女員工簽訂性愛契約,女員工拒簽卻被無預警解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及27條,僱主應負賠償責任。勞工局介入調查後,認為邱男的行徑太離譜,以邱男面試員工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成立就業歧視,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5條罰40萬元;職場性騷擾部分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罰20萬元,總計重罰60萬元,創下新北市就業歧視單一個案最高罰鍰紀錄。民眾若遇此等情事除向主管機關申訴外,亦可先發存證信函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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