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簽性愛契約否則解雇,職場性騷擾

邱男面試員工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成立就業歧視,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5條;職場性騷擾部分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民眾除向主管機關申訴外,亦可先發存證信函以保障自身權益。

經營黃金投資公司的男子邱男,去年不斷性騷擾公司一名女員工,還強逼女員工簽「性愛契約」,被害人拒簽竟被無預警開除。板橋地院認定邱男性騷擾又非法解僱員工,須賠精神慰撫金與薪資共十四萬多元。

趙女被炒魷魚後,今年三月持性愛契約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由於性愛契約寫到「兩人同意在旅館裡房間渡過一段美好的時光,無怨無悔……,任務完成後以現金支付」等語,勞工局認定邱的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六十萬元,是類似案例罰款最重個案。

法律評析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案的情形屬於第2款,邱男為明示的性要求強逼女員工簽訂性愛契約,女員工拒簽卻被無預警解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及27條,僱主應負賠償責任。勞工局介入調查後,認為邱男的行徑太離譜,以邱男面試員工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成立就業歧視,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5條罰40萬元;職場性騷擾部分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罰20萬元,總計重罰60萬元,創下新北市就業歧視單一個案最高罰鍰紀錄。民眾若遇此等情事除向主管機關申訴外,亦可先發

  • 存證信函以保障自身權益。

     

    補充相關條文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3.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4.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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