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男子涉嫌觸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名男子脫掉褲子露出生殖器後,並口出穢言:「給妳看、給妳看」,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及同條文第3款。
桃園縣一名現年46歲的王姓男子,進入大溪鎮介壽路一家便利商店,疑似竊取打火機,女店員要求拿出,王姓男子辯稱未拿,當場脫下褲子露出下體,女店員不敢正視同時希望對方穿上,不料王姓男子上前破壞店內收銀機等物,大溪警方據報循線查獲,雖然事後並沒有找到打火機,但是大溪警方認為王姓男子動作有些不太尋常,當下應該是翻口袋不是脫褲子,脫褲的行為已經妨害風化,另外,破壞店內財物也涉及毀損,最後仍被送辦。
(一)該名男子涉嫌觸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名男子脫掉褲子露出生殖器後,並口出穢言:「給妳看、給妳看」,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及同條文第3款:「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二)也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該名女店員可以依據同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該名男子在女店員報警後,惱羞而破壞店內財物,涉販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騎車撞傷人,過失傷害與民事賠償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