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本案被告涉嫌詐欺,但透過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換取有利條件,檢察官不予追究。
告訴人張仁輝和被告廖先生為多年好友,被告先前即常向張仁輝借款,張仁輝基於朋友情誼,亦多會應允借款。96年初,被告告知張仁輝認識印尼當地高層,已向印尼政府取得當地紅土投資開發案的權利,利潤優渥,遊說張仁輝投資,並保證有百分之30的紅利。張仁輝心想二人為多年好友,而且投資案利潤豐厚,遂投資150萬元。惟經張仁輝事後查證並無紅土開發案,要求被告說明並返還150萬元,但被告均不予置評,甚至將其名下財產脫產,於是對被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一、被告承認確實有拿到張仁輝的150萬元,但已用於紅土開發案。惟被告遲遲未能將關於150萬之資金流向作出說明,而且告訴人張仁輝提出被告的錄音光碟,被告確實有未經張仁輝同意私自挪用150萬元至其他用途。
本案被告無法出合理說明,知道自己無法卸責乃同意將150萬元還給張仁輝並取得張仁輝原諒。張仁輝遂同意和解並向檢察官表示不再追究。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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