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好友利用信任游說投資提告詐欺,達成和解取回150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張仁輝(化名/告訴人)
案件結果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取回被詐騙之150萬元
受任律師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本案被告涉嫌詐欺,但透過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換取有利條件,檢察官不予追究。

告訴人張仁輝和被告廖先生為多年好友,被告先前即常向張仁輝借款,張仁輝基於朋友情誼,亦多會應允借款。96年初,被告告知張仁輝認識印尼當地高層,已向印尼政府取得當地紅土投資開發案的權利,利潤優渥,遊說張仁輝投資,並保證有百分之30的紅利。張仁輝心想二人為多年好友,而且投資案利潤豐厚,遂投資150萬元。惟經張仁輝事後查證並無紅土開發案,要求被告說明並返還150萬元,但被告均不予置評,甚至將其名下財產脫產,於是對被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律師解說

一、被告承認確實有拿到張仁輝的150萬元,但已用於紅土開發案。惟被告遲遲未能將關於150萬之資金流向作出說明,而且告訴人張仁輝提出被告的錄音光碟,被告確實有未經張仁輝同意私自挪用150萬元至其他用途。

二、被告涉嫌詐欺因被告造假契約書自稱和印尼當地政府簽署紅土開發契約使張仁輝限於錯誤,同意投資150萬元。而且被告於開庭時自承自己亦看不懂系爭印尼文契約書也不懂印尼文,則當初拿著紅土開發契約向張仁輝解釋契約內容及遊說張仁輝投資紅土開發即係虛捏編造。
法院判決

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取回被詐騙之150萬元

本案被告無法出合理說明,知道自己無法卸責乃同意將150萬元還給張仁輝並取得張仁輝原諒。張仁輝遂同意和解並向檢察官表示不再追究。

 

相關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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