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這是二件同樣都是車禍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卻有不一樣的結局。
第一件案件是大約十二、三年前楊律師剛執業律師不久接下的案子,承接時案件已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死者父親提起上訴後來事務所委任,案情內容是死者週日騎乘機車要到公司上班,行經交叉路口時被一名也是騎乘機車的年輕人撞擊,經送醫後因頭部外傷致顱腦損傷而不治死亡。經二次鑑定雖然結果都是以該路口未裝設監視器,而且無法證明究竟是何人違反管制,無法鑑定。但檢察官經偵查後仍以被告途經交叉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且當天氣候晴,視距良好,當時路面無障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將被告起訴。
另一件案件是被害人年邁父母親到事務所委任,事實經過為被害人肇事當天到便利商店買酒後走到馬路中間安全島喝酒,後來喝醉了躺臥在道路內側快車道上。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輾壓過被害人,以致被害人傷重送醫不治。
兩方偵查中經洽談和解,被告年輕人本身無收入也沒財產,其母親表示願以一百萬元和解,死者父親則堅持至少要兩百萬元,和解破裂。案件進入刑事審理後法院以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判決被告無罪,理由大略是車禍發生當時該路口兩側都有障礙而擋住視線,被告所能注意的車前狀況視野極其有限,而且不能證明被告有闖紅燈、超速或其他違規的情形。判決最後則強調被害人因車禍意外身故,對身為父親之告訴人而言必定悲痛不已,誠屬憾事,但是被告是否有刑事過失致死罪責,仍應要依據證據認定,不能只是憑主觀的臆測。因為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原本對方母親願意以一百萬元和解的事,也後悔不願意賠償了。
接受被害人父親委任後,我盡速安排閱卷,將卷內資料看完,我知道在第二審必須拿出對我們有利的證據,才有機會改判。我請被害人弟弟到車禍肇事地點附近商家或住家詢問有無裝攝影機錄到當天車禍現況,另外則寫狀紙向法院聲請鑑定被告車速是否過快,因為撞擊力很大以致於被害人機車輪圈變形。後來在離交叉路口約50公尺一家電腦維修店問到有裝攝影機錄到當天時段交叉路口的情形,經不斷重複仔細觀看,仍隱約能看到兩車撞擊的瞬間,但機車和人都因為是夜間路燈反光的關係,無法看清楚。台中高等法院準備程序第一次開庭,法官先問代表被害人家屬的公訴檢察官有沒有證據要調查的,因為開庭前已先將要調查的證據提供給公訴檢察官,公訴檢察官表示有向附近商家調到當天肇事的錄影帶及聲請送鑑定被告車速是否過快。受命法官表示下次開庭當庭播放錄影帶勘驗影帶內容,是否有必要送鑑定被告是否車速過快,合議庭會再作判斷。等到審理庭開庭(編按:刑事第一次開庭先由一位受命法官先進行準備程序,重點在釐清爭點及提問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審理庭則由三位法官分別是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進行審理,重點在調查證據和言詞辯論)。審判長裁示當庭播放錄影帶,至於送鑑定被告是否車速過快因為第一審已作出判斷所以沒有必要。因為影像不清以致影帶播放三次,有時會定格,再向法官們解釋撞擊情形。因為影像不清楚,審判長問被告,影帶中那台從光源處對面騎過來的機車是當天你騎乘的機車嗎?果然如所料地,被告答,報告法官影像不清楚,但我可以肯定影像中騎機車的不是我。法官點點頭,問公訴檢察官還有沒有證據要調查的?開始言詞辯論前審判長再次提醒問雙方當事人願不願和解,我方表示願意,對方則一口回絕。其實,兩方都心知肚明法官要如何判決已經心有定見。而且,這還是不能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最後判決結果,誠如所料,上訴駁回,維持被告無罪的判決。
第二件案件於接受被害人年邁父母親委任後我撰寫告訴狀,內容主張在被告車輛碾壓過被害人之前,前方另一台自小客車能清楚看到躺臥在地的被告且及時閃避未造成死傷,反觀緊跟在後的被告因未和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安全的距離,才會輾壓被害人致死。車禍事件首先要作的當然是先送鑑定,但鑑定結果都是被告無肇事原因,肇事原因在於被害人倒向於內側快車道上。依當天情形,研議認為縱然被告依速限規定駕駛及前後安全車距行駛,在前方的車輛往右側車道閃避後,緊跟在後的被告車輛也沒有足夠安全距離為防範。本件,檢察官最後依三次鑑定報告都認定被告無肇事原因作成不起訴處分(編按:實務上只要有死亡,縱使鑑定結果被告無肇事原因,很多檢察官仍會起訴,除給被害人家屬一線希望,也藉此對被告施壓力,促成和解)。我方不服提起再議,高檢署撤銷原處分,命令地檢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偵查結果一如所料,重新偵辦的檢察官將被告起訴,但檢察官心中明白起訴後日後法院是否判決被告有罪尚在未定之天,勸雙方能和解盡量和解,告訴被害人家屬就算被告有過失所占比例也極少,絕大部分過失還是被害人(編按: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日後民事求償金額必須計算雙方過失比例,例如,如果法院認定車禍案件中被告的過失是10%,被害人是90%,倘若原來被害人計算出來可求償的金額是300萬,因為過失相抵,此時被害人可求償的金額為300萬×10%,只有30萬)。但被告仍堅持自己完全沒有錯,三次鑑定都認定自己沒有過失。刑事庭準備程序開庭時受命法官仍極力勸雙方和解,被告表示只願賠償1萬元,是基於道義上責任,不認為自己要負擔肇事責任。我方被害人家屬當然不能接受,認為是被羞辱。法官繼續說,這種案件還是以和為貴,被告可能被判有罪,雖然鑑定結果無肇事原因,但檢察官認定你有過失,也都有寫理由。被害人家屬就金額方面要不要再考慮一下。如果雙方不和解,被告有罪或無罪也要等到案件經法院調查審理後才知道。律師要不要和被害人家屬到外面討論一下。我回答說好,先和當事人到外面溝通,要步出法庭外時又聽到受命法官喃喃自語說了一句,“和解掉,就用被告認罪緩刑處理…。”法庭外,我的當事人仍忿忿不平,認為對方只願賠一萬元根本是施捨,要爭的是被告有罪的判決,不是錢的問題。我提出看法,向我的當事人說明檢察官起訴被告的門檻是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案子到法庭審理如果被告不認罪,檢察官必須向法官證明被告有罪,法官判決被告有罪必須有證據當依據。三次鑑定結果都對我們不利,依過去經驗,被告被判決有罪的機率並不高。如果我們要爭的是被告有罪的結果,是否考慮移付調解庭調解,和解金額多寡不重要。因為過失致死罪是公訴罪,就算有和解案件也不能撤回,法官還是必須作成判決。剛剛聽到受命法官有提到雙方若和解,屆時案件極可能以被告有罪,緩刑處理。當然,前提是被告要認罪。我認為被告沒有聘請律師,如果雙方和解,法官一定會設法說服被告認罪,早一點讓案子結掉,到時候以認罪協商的可能性最大(編按:認罪協商是指在被告認罪的前提下,被告和公訴檢察官達成協商,協商被告願意被判刑期多長,是不是給予緩刑等。雙方同意,法院也沒意見作成認罪協商判決,日後兩方都不能再上訴。是針對不是重大刑案,疏減訟源的一種制度)。
當事人同意移付調解,後來以一萬元達成調解成立。二週後刑事庭開庭,被害人家屬未到,全權委託我到庭表示意見。果如其然,審判長一開口便說,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了,被告是不是考慮認罪,被告愣了一下,才吞吞吐吐地表示,可是鑑定報告說我沒有過失…。審判長接著說,那你是不是要考慮「認罪協商」,被告一臉茫然不解,審判長將「認罪協商」的涵義向被告解釋,認罪協商是說如果你認罪,那麼可以針對刑度表示你的看法,經被害人家屬同意給予易科罰金和緩刑,案件很快會結掉,你也不用再跑法院。因為待會我尚有其他庭要開,於是舉手向審判長表示可否先讓我表示意見後先行退庭,經審判長同意後我表示,本案被害人家屬同意給被告緩刑,至於刑度請鈞院依法判決。在離開步出法庭時聽到公訴檢察官也加入說服被告的行列,和審判長積極合力勸說被告認罪協商,我知道接下來的工作他們會幫我完成,認罪協商判決也是有罪判決,而且事後不能反悔上訴,比簡式審判來得更快速有用,對被害人家屬要求只要被告有罪,錢不重要的訴求總算有交待。
步出法庭外,細雨,稍具寒意。心想和10年前的同樣是車禍過失致死的案件,同樣是多次鑑定結果被告都無肇事原因。一件起訴,一件不起訴,經再議後發回偵查起訴。一件是一、二審都判決被告無罪確定,另一件則是被告認罪,最後以認罪協商判決結案。一週後收到判決書,判決為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有些案件,金錢賠償和真相或許已不重要,對被告人家屬而言,對逝去的親人有所交待,才是心中痛苦的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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