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要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必須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不想做卻讓他做)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想做不讓他做),且行為人對上述的事實主觀上必須要有故意。
張布卿(化名/被害人)為已婚男子,婚後認識一名越南女子藍娜(化名/被害人),兩人情投意合,進而交往、同居。被害人妻子林惠文(化名/加害人)得知先生外遇後,某日連同其姐、姐夫、同事及鎖店老闆,在未事前向警方報案下,逕行開鎖、進入被害人等同居之住處,並且強行拍照存證。當時,被害人妻子及其親友強迫被害人等必須簽下本票與和解書後方可離去,在雙方談判之際,剛好有台中縣警察局之巡邏警車經過,被害人表示要報警,但卻遭被害人妻子及其親友阻止攔下。事後,被害人雖被以通姦罪起訴,但是被害人亦同時委任本所楊律師對其妻提起強制罪之告訴。
強制罪的成立要件:
1. 本罪的行為乃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1) 強暴:是指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的自由,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2) 脅迫:是指以一個未來的惡害之會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會有所顧忌,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3) 被害人在被強制的狀況下,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遭受妨害
2. 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力的概括強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在本案上,楊律師認為外遇捉姦與強制罪不可混為一談,加害人及其親友雖能證明案發當時因為來不及請求警方協助、因此只好自行蒐證、闖入被害人住處;不過,在被害人要求報案時,加害人及其親友們竟然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圍住被害人等、並且出手抓傷被害人等,以阻止其報案,加害人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檢察官經過蒐證、調查後,決定對加害人以強制罪提起公訴。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罪被起訴,真誠的道歉必要的認罪,獲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