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據媒體報導,台北西門町驚傳有「塗精怪客」,一名25歲上班族女子,上個月初遭1名平頭年輕男子塗精,該女起初僅感到背部被碰觸,事後才發現褲子被塗了一坨精液;上月底,該女子再到西門町逛街,行經峨眉街時,背部又被人碰了一下,她立即轉頭看,發現1名平頭男子,匆忙跑進巷內。
「塗精怪客」將精液摸女子的背部,因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必須是觸摸被害人的「身體隱私處」,方構成本罪,觸摸背部並非「身體隱私」部位,不該當本罪。
但男子的行為,可能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該案係以侮辱之言行,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之行為,依同法第20條,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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