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引用立法院審議通過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認為刑事法院只有在被告被訴犯罪、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可判定有罪,而合理懷疑的提出責任,由檢察官負擔。
鄧姓男子應徵工作,卻扯上詐騙集團,被依「詐欺行為幫助犯」判刑3月;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鄧某因求職被騙走存褶及提款卡,檢方不能以「推論」認定他和詐欺集團共謀;並引用聯合國的國際公約,認為檢方有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在無具體證據下,改判鄧某無罪定讞。
鄧某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院引用立法院審議通過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認為刑事法院只有在被告被訴犯罪、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可判定有罪,而合理懷疑的提出責任,由檢察官負擔。
法官認為,鄧某因求職被騙走存褶及提款卡,檢方不能以「推論」方式認定他和詐欺集團共謀,在無實質證據下,依法改判無罪,全案至此確定,不得上訴。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旨在促進各國對人權及自由之重視,2009年立法院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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