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向台灣之星申辦2支4G上網吃到飽門號,3個月後遭業者以網路下載量過大為由大砍9成速率,楊不滿業者當初標榜「不限速、不限流」,對台灣之星提告求償已繳的近5千元月租費。法官根據台灣之星提供的數據,發現楊男2支門號上網輸傳量平均高達1800GB,是一般用戶的60倍,使用不合常理,判他敗訴,究竟雙方當初簽訂的契約為何?契約有所爭執時,又該如何解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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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契約?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可視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又可分為定型化契約及非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是在交易過程中,由企業經營者提供單方面制定的契約給消費者簽署,特色在於使消費者無法修改或商量,目的是為了加速簽約流程。正因為是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面制定,故契約內容較有利於企業經營者,為保護消費者,民法第247條之1特設規定,下列4款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的當事人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的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反之,則稱為非定型化契約。
契約有爭執時,該如何解釋契約?
「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最高法院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及最高法院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八號著有判例。是以,解釋契約時不得拘泥於契約所用文字,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綜合一切情勢加以判斷。
本案評析:
楊先生與台灣之星所簽訂之合約為定型化契約,應先檢視該契約中是否有民法第247條之1的無效條款,若皆符合法律規範,則應將爭議之條文綜合一切情勢判斷。本案中,楊先生以當初標榜「不限速、不限流」為由起訴,台灣之星則以「此門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信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條款作為抗辯。在此,法官認為台灣之星此條款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且楊先生上網輸傳量平均高達1800GB,是一般用戶的60倍,符合此條款中「不合常理使用」之規定,故判決楊先生敗訴,建議民眾以後若要簽訂定型化契約條款前,先好好審閱條約,避免雙方對於契約內容的認知不同而導致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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