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輕微,檢察官或許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免罰為不起訴處分。若是檢察官仍然起訴了,法院仍然可能會依刑法第61條微罪案件,免除其刑。
新竹市一名四十二歲的尤姓婦人,在路邊花圃看到薔薇花很漂亮,徒手將花圃內的兩株薔薇花挖走,屋主透過監視器發現立即打電話報警,警方趕抵、當場將採花賊逮捕,儘管兩株薔薇價值只有數十元,尤姓婦人行竊動機也只是薔薇花很漂亮,但因竊盜屬公訴罪,尤姓婦人還是被警方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一)該案尤姓婦人涉嫌摘薔薇花據為己有,奉勸民眾要摘花時,路邊的「野花」不要亂採。因為如果是別人種的,可能吃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的官司。當然如果花真的是野生的,依據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取得花的所有權。因為花無人所有,則不成立竊盜罪。(二)至於「花」若未與土地分離,依據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為什麼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對不動產竊佔罪?因為民法與刑法對「動產」與「不動產」定義不盡相同,刑法對於是否為「動產」的認定在於可不可以移動,花可輕易移動在刑法自屬動產。
而該案情節輕微,檢察官或許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發為不起訴處分。若是檢察官仍然起訴了,法院仍然可能會依刑法第61條微罪案件,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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